云南勞保用品法規你了解嗎?企業購買勞保用品的增值稅進項稅能否抵扣?支出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?發放給個人的勞保用品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?實際上很多企業財稅人員并不清楚這些法律。
合規取得抵扣憑證,進項稅額可抵扣
《增值稅暫行條例》第十條規定,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、免征增值稅項目、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、勞務、服務、無形資產和不動產,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。如果企業發生的勞動保護費支出,不屬于上述不可以申請抵扣進項稅額的范圍,那么只要取得了合法的增值稅抵扣憑證,其進項稅額就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。
一般來說,按照規定用途購買和使用的勞保用品,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,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。但企業以勞動保護名義發放的各種實物,則屬于集體福利范圍,相應其進項稅不得抵扣。
應當注意的是,根據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〈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〉的通知》(國稅發〔2006〕156號)第十二條的規定,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可匯總開具專用發票。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,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,并加蓋發票專用章。因此,未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貨清單,不能抵扣進項稅額。
支出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
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》第四十八條規定,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,準予扣除。《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(試行)》和《關于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》等文件對勞保用品的范圍作了規定,包括工作服、手套、洗衣粉等勞保用品,解毒劑等安全保護用品,清涼飲料等防暑降溫用品,以及按照原勞動部等部門規定的范圍對接觸有毒物質、矽塵作業、放射線作業和潛水、沉箱作業、高溫作業等5類工種所享受的由勞動保護費開支的保健食品待遇。企業以上支出計入勞動保護費,可以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。
實務中,勞動保護支出還需要滿足以下條件:
一是確因工作需要。如果并非出于工作的需要,則企業的支出不得按照勞動保護費在稅前扣除。
二是為企業雇員配備或提供,而不是給其他與企業沒有任何勞動關系的人配備或提供。
三是限于勞保用品的范圍。
疑問
實務中還有一種情形:企業為了提升形象,統一制作著裝。此時所發生的費用是否屬于勞動保護支出?
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34號公告)第二條中規定,企業根據其工作性質和特點,由企業統一制作并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所發生的工作服飾費用,根據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,可以作為企業合理的支出稅前扣除。因此,企業統一制作并著裝的服飾,未被列入勞動保護中,也不屬于福利開支,而是作為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合理費用在稅前扣除。
需特別關注的是
很多企業購買勞保用品,取得的發票“貨物或應稅勞務、服務名稱”欄籠統填寫為“勞保用品”,沒有具體的商品名稱及詳細清單,有的則是取得機打發票,后附的卻是自制手寫清單。根據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〈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〉的通知》(國稅發〔2009〕114號)的規定,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。企業購買勞保用品,應當按照具體的品目填寫開具增值稅發票。匯總開具發票的,應當通過防偽系統開具銷貨清單,否則將不允許稅前扣除。
此外,勞保用品與職工福利費應當區分開來。舉例來說,企業將購買的洗衣粉分發給公司所有員工,相關支出屬于職工福利費,但發放給生產車間使用的洗衣粉則是勞保用品。直接以貨幣形式發放的勞動保護費,也應該屬于職工福利費。
取得勞保用品不用繳個人所得稅
發放給個人的勞保用品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?
國家稅務總局在2010年4月14日以回答納稅人提問的形式作出了解答:個人因工作需要,從單位取得并實際屬于工作條件的勞保用品,不屬于個人所得,不征收個人所得稅。但對企業以“勞動保護”名義向職工發放的實物以及貨幣性資金,應當并入當月工資、薪金,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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